目前,在珠三角的公路两侧,经常可以见到各种大型的广告牌。为了安全起见,《办法》规定,广告设施的规划应当不妨碍行车安全,数量适当,间距合理。国道交通标志前后500米范围内、其他公路交通标志前后100米范围内,均不得规划广告设施。此外,公路建筑控制区,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上,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区域,也不得规划广告设施。
《办法》还规定了广告设施的间距,广告标牌设施高出路面部分的净高度标准等。《办法》指出,高速公路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2000米,国道、省道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500米,县道、乡道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而广告标牌设施高出路面部分的净高度,应当小于其靠近公路一侧的垂直投影位置至公路边沟外缘的水平距离。
据悉,该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交通厅印发的《广东省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粤交法〔2003〕1293号)同时废止。